东莞市户籍审批是由公安局受理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:我市户籍居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,即办理“农转非”,包括因工作、招工、购房(商品房除外)、建房、夫妻投靠、父母投靠子女、子女投靠父母等原因“农转非”的市内户口迁移。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所需材料 非婚生小孩申报入户:1.5周岁以下婚生婴儿:(1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(2)父母《结婚证》;(3)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;(4)计生服务证;(5)入户地镇街(管理 委)、村(居)委会证明(或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);(6)入户莞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。 2.补报5周岁及以上小孩出生入户:申请人统一填写《入户申请审批表》,所需要材料与5周岁以下婚生婴儿相同。 3.非婚生婴儿:(1)申请随父(母)入户的书面报告;(2)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;(3)非婚生子女的《出生证》或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(4)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法律文书(如法院出具的调解书、判决书等);(5)入户莞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;(6)其它相关证明材料。 如申请人无法提供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,则可由非婚生子女生父或母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,凭法院判决书及上述(1)、(3)、(5)、(6)项材料申请入户。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: 1.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; 2.申请人户口簿(或户籍证明)、居民身份证; 3.入户人与迁入地村(居)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(居)委会意见; 4.申请人已婚的,需提供《结婚证》、配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; 5.申请人已生育子女的,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或《出生证》)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(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); 6.属育龄人员的,需提供迁入地镇街(管委会)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; 7.属工作或招工的,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、劳动合同、社保证明等; 8.属购房(商品房除外)、建房的,需提供《房地产权证》或房屋证明; 9.属投靠亲属的,需提供被投靠人户口簿(或户籍证明)、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。 办理流程 各分局户政办理窗口。 办理时限 15-2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非婚生小孩申报入户: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。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:我市户籍居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,即办理“农转非”,包括因工作、招工、购房(商品房除外)、建房、夫妻投靠、父母投靠子女、子女投靠父母等原因“农转非”的市内户口迁移。 |